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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烧碱卖“毒豆腐干” 夫妻双双被判刑
发表时间: 2023-10-16 14:37:22 文章出处:新闻中心
为了让豆腐干外观看起来更润滑鲜美,招引购买,私营小作坊的樊某配偶竟不管顾客健康,在制造的过程中参加工业用火碱,出售“毒豆腐干”牟利。2月7日,樊某与妻子郑某因犯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分别被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判处三年和二年的有期徒刑。
2011年4月,公安机关接到大渡口区工商局告发,发现该区八桥镇一租借房内有人在出产豆腐干过程中增加工业用火碱。工业用火碱,又叫烧碱,化学称号氢氧化钠,属剧毒化学品。有激烈腐蚀性,误食会激烈影响人体胃肠道,引起消化道出血,严峻可致人休克,人误食1.95克可致人逝世,长时刻食用还存在致癌、致胎儿变形和引发人体基因突变的潜在损害。随即,无证运营的樊某和妻子郑某被拘押,已开封、未使用完的14.5公斤烧碱亦被扣押。同年11月,大渡口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樊某、郑某犯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樊某配偶从2010年3月起在大渡口区八桥镇新华村一租借房内,无证私自制造豆腐干出售牟利。为了让豆腐干外表的残渣溶解后外观润滑,看起来更鲜美,招引消费的人购买,2010年4月起,二被告在明知食用工业用火碱会对人体发生毒害的情况下,把工业用火碱作为出产配料和豆腐干一同进行煮沸、晒干,将制造结束的“毒豆腐干”销往杨家坪“行进农贸市场”和冶金三村菜市场。
法院以为,被告人樊某、郑某明知工业用火碱系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仍在无证出产豆制品过程中掺入,并将掺有有毒有害非食物质料的豆制品进行出售,保持的时刻达1年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