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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9月1日施行听听应急专家如何解读
发表时间: 2024-05-20 12:58:03 文章出处:成功案例
随着低碳经济的兴起,世界低碳经济正逐步取代传统的高碳经济与贸易发展模式。尤其酒店业运行低碳化,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成为当前酒店业发展的新方向。
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邮决定,至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应比2005年下降40%~45%,并将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长期规划,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 (国发[200941号) ,也明白准确地提出发展“低碳旅游”这一概念。
从追“星“转向追“低碳”,低碳酒店建设在政策、企业利益及市场行为的驱动下,创建低碳酒店将成为当前酒店业发展的流行趋势;酒店业是高能耗、高消费行业,随着能源和资源价格持续上涨,相应支出已占营业费用比例达8%~15% ,建设低碳酒店有助于降低酒店经营成本、提升盈利能力:建设低碳酒店也迎合了低碳经济、低碳发展、低碳生活的生态经济发展理念,是酒店”世界公民“责任担当与“企业公民”文明形象的具体表现。
记者8月24日从深圳检察院获悉,近日,龙华区检察院依托“两法衔接”平台主动介入,并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被告人闫某提起公诉。该案件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危险作业罪”入刑以来,龙华区检察院首次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处理的刑事案件,也是全市检察机关首宗以危险作业罪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据了解,2021年4月1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工业区闫某的调漆作坊内,查获12种化学品共计1097.5KG。经查,2020年初,闫某租用废弃集装箱搭建简易生产车间,存放固化剂、除油剂、塑料底漆等化学原料,并违规调制漆成品、稀释剂、固化剂、原子灰、塑料底漆等售卖给汽车维修企业。经专业机构检测,现场查获的十余种化学品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经专业评估机构鉴定,这些危险化学品均存在触电、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的可能性。而且作业场所紧挨居民楼和工厂,周围居民数百人,若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2021年4月10日,龙华区检察院两法衔接办案组检察官在对两法衔接平台日常巡检中,发现闫某的行为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性,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于是主动与应急管理局沟通,应急管理局于同日书面邀请该院指派检察官介入。
“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便还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要这种危险作业行为出现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可能性非常高,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官介入后,立即引导行政机关严格按照刑事案件证据标准调查取证,对该案涉案物品的提取、扣押、保全、取样、送检、鉴定程序提出了详细要求,使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及涉案物品得到了及时提取和固定。检察官审查后认为,闫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建不符合条件的作业场所,储存和生产大量危险化学品,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性,涉嫌危险作业罪;于是立即以书面形式建议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对闫某依法予以刑事拘留,闫某到案后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1年7月26日,公安机关以闫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移送龙华区检察院审核检查起诉。“我承认我有危险作业行为,没取得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及生产许可证,我愿意为我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嫌疑犯闫某懊恼地坦白整个犯罪过程,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7月30日,经龙华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闫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闫某提起公诉。8月4日,龙华区法院判决支持了龙华区检察院诉讼请求。
安全生产事故若发生,造成的后果难以弥补,因此防患未然最重要。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十一)案》将“危险作业罪”入刑,正是立足风险事前防范,进一步健全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司法的法律依据,也为检察机关通过“两法衔接”促进安全生产治理提供了新思路。
日前,浏河镇立即处理了一起民房违法私存危化品案件。在浏河镇开展的“散乱污”回头看专项行动中,浏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一处民房内储存有化学品乙酸丁酯、二甲苯、乙酸乙酯等20余桶,每桶200升。在本案中,双方使用民用房屋作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掩护,但这一些房屋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基本安全性能条件,而且危险化学品与其他物品混合在一起。若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严重威胁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浏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与市应急管理局危化中队取得联系,经过抽样调查取证,证实这些化学品均为危化品,且该民房不具备危化品安全储存条件,不属于危化品储存专用仓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非法储存危化品及作业场所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来源:太仓市人民政府网站)
今年6月份,《安全生产法》完成了自制定实施以来的第3次修改,新《安全生产法》的修订,逐步加强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加大了对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惩处力度,除此之外,还将“三管三必须”、“安责险”等重要内容写入了新安法,事故追责清晰明确,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当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面临“安全形势无法预测、安全事故难以预防、安全管理全凭运气”等瓶颈性问题。归根结底,是因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碎片化难以形成有效机制、安全生产数据欠缺难以支撑管理决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难以落实等安全管理桎梏。如何借助新技术做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最后一公里,也是企业一同面临的问题。
9月1日起,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的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全员安全责任制,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或间接影响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这次修改新增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就是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从而整体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那么究竟如何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深入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持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从第一责任人、全员岗位、安全防控、基础管理、应急处置等5个方面列出全面清单,请各企业结合实际参照落实: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亲自推动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经常深入一线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明显问题。每年至少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职工、股东监督。加强对下属独立法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必须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和许可,符合法律和法规、国家和区域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及时主动获取并严格执行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标准,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严禁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及工艺,及时淘汰更新陈旧落后的设备及工艺。生产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或发生意外事故可能会影响公众安全健康的高危行业企业,应建立与公众沟通的交流机制,定期公布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应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中,高危行业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矿山、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内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安全总监、注册安全工程师。
企业应将安全生产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设备设施、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整治、设备维修保养、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保险、应急演练、事故救援等安全生产支出。高危行业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其他企业应积极投保。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积极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标准化创建等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例会、例检、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确保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工作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要求,实现安全行为规范化。
企业应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内容,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清单,制定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细化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的生产车间、班组、一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实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员全岗位全覆盖、安全生产责任全过程追溯。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将安全文化阵地向一线班组和工作现场延伸,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培训规定要求,采取“送出去学、请进来教”等形式,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理论教学与实践技能培训,并记入教育培训考核档案。高危行业企业应抓好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新上岗员工安全技能培训、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培训等。通过经常性的教育培训,使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使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特种岗位作业的专业技能,使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具备一线岗位安全管理的知识和能力;使一线从业人员具备本岗位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企业应每年组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与员工收入、晋级等挂钩,激发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主动报告制度,定期排查、全面辨识、动态更新、严格管控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并依据事故发生概率和可能后果,按照有关标准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针对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安全管控措施,逐一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责任人,确保风险可控。
企业应牢固树立“隐患无处不在、成绩每天归零”的意识,视隐患为事故,建立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隐患排查机制和清单管理、动态更新、闭环整改的动态调整机制,持续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动态排查出来以及政府主管部门通知整改的安全隐患,应逐条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并激励员工主动排查、发现举报事故隐患。自身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范,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检测和隐患排查治理。
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和建档,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监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完善控制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联网。对具有较大或以上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应建立运行、巡检、维修、保养的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事故应急处置卡,配备消防、防雷、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体检式安全评估,确保始终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企业应加强对爆破、吊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登高,设备大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油罐清洗、临时用电、涂装、危险品装卸,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及时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纠正违规行为。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项目建设概算,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高危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合格不得施工建设,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部分早期建设运行、未进行安全设计审核和验收的企业,应请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和设计,并按要求进行补充建设,经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企业应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定期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和更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并如实记录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企业工会应加强监督检查,贯彻实施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工会劳动保护队伍。
企业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告知其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企业复工复产前,应严格依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组织对生产系统特别是管道、阀门、仪表等机械设备,通风除尘、污水处理等处理设施,应急报警、放射防护、防雷防爆装置等保护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方可复工使用。
企业应积极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建立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并接入政府监管部门信息管理平台。加快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实现精细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从源头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化工生产企业应建成集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息、企业安全风险分区信息、生产人员在岗在位信息以及企业生产全流程管理信息等于一体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风险隐患“一表清、一网控、一体防”。
企业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及危害,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与本企业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装备等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实战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训练,使各级各类人员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熟记岗位职责和应急处置要点,熟练操作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装备,提高现场应急救援能力。
企业应严格遵守事故报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报告时限、内容、方式、对象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不得瞒报、漏报、谎报、迟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应按规定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企业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检查。重视加强对轻微事故、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缘由分析,研究落实预防改进措施,防范人员受伤或死亡和有较大财产损失的事故发生。建立事故信息共享机制,针对同行业、本地区发生的典型事故,及时组织学习反思、警示教育和自查自纠,有效预防类似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