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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关于清晰进出外高桥水域船载风险货品混合物组分申报要求的阐明
发表时间: 2024-05-16 09:38:33 文章出处:成功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于2021年3月1日起收效施行,该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则“制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送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则制止经过内河运送的其他风险化学品”。近期,部分单位反映外界现在关于MSDS中混合物组分的相关显现要求存在许多争议,现就有关要求清晰如下:
一、依据《风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施行攻略(试行)》第二条相关要求,CAS号是判别风险货品是否归于禁运货品规模的唯一标准。
二、拟经过外高桥港区进出、过境及中转的船载集装箱风险货品,如归于混合物,处理风险货品申报手续时供给的MSDS中主张能显现完好组分信息,组分信息应包括各组分称号、份额及CAS号等内容。
三、关于MSDS中显现完好组分信息的混合物,如一切组分均不归于禁运货品规模,可按非禁运货品经过外高桥港区进出、过境及中转。
四、关于MSDS中未显现完好组分信息的混合物,或MSDS中已显现完好组分但部分组分归于禁运货品规模的混合物,MSDS中需一起显现健康损害-急性毒性类别、损害水生环境-急性毒性损害类别、损害水生环境-长时间损害类别三项目标。如三项目标之一归于类别1的,则归于禁运货品规模,不可以经过外高桥港区进出、过境及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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